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52号
被告人倪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巷**号**单元**室,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和**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起亚轿车(车牌号:京N****5)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大兴机场高速**方向1公里加100米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棕黄色出租车(车牌号:京B****8)相撞。经认定,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为无责任。经鉴定,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6mg/100ml。
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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