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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友谊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友谊县**镇**街**巷**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22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京AC****)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门前,由西北向东南倒车过程中,与曹某某(男)停放在此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晋BU****)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3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被告人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倪某某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查获,于2020年5月7日、6月2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已经赔偿曹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驾驶员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查获倪某某酒驾车经过、接报案经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关于电话传唤倪某某的工作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已经赔偿车损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615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十一张。未订入侦查卷宗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关于电话传唤倪某某的工作说明。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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