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5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乡**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2日,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低速电动车由曙光乡**村民委**小组驶往**小组方向,19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至**K3+100m路段时,车辆车头与疫情设卡防控的村民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常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后果。经查,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71mg/100ml。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3.证人常**等的证言;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象照片;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2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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