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0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浙江省乐清市**镇**街**号现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栋**房。2019年8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做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时58分,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8C****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倪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倪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