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倪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2198*****,初中毕业,个体商户,住社旗县赊店镇首府山庄小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4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2月2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和丈夫王某某经营的生意有:以社旗县总代理的身份经营“旺旺食品”、在李店镇李店街经营“万鑫隆”购物广场、在尧良镇丁庄街经营“万鑫隆”购物广场、在赊店镇经营“盛鑫购物广场”、借用李某某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县“立白”产品代理商的资格经销“立白”产品等。期间,倪某某夫妇为扩大经营规模在社会上向亲戚朋友陆续借款四、五百万元,又陆续在社旗县各乡镇信用社贷款四、五百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李店镇、丁庄乡购物广场及“旺旺食品”社旗总代理资格先后关停转让。因未完成“立白”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2018年6月30日社旗县“立白”产品代理商的资格也被取消。2018年7月1日,倪某某为偿还盛某某的债务,将赊店镇“盛鑫购物广场”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盛某某。在倪某某夫妇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倪某某于2018年7月15日至7月17日期间,以需向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打款购货、需归还信用卡借款为由,向孙某某、郭某某、史某某等人借款,并谎称只借用一两天时间。孙某某、郭某某、史某某等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共计借给倪某某15.2万元。倪某某得到所借款额后,将所借款额用于归还其他借款和日常开支。2018年7月18日,倪某某将手机关机后外出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刘岩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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