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倪某某于2019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2019年9月底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10月份国庆后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及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园**街**巷**号**房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凌晨在上述出租房内将其三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现场检测,三人的尿液样本对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青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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