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倪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温州市瓯海区**局科员(事业编),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住宅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倪某甲在手机APP“闲聊”上先后建立“娱乐”“游戏部落”聊天群,并在手机APP“放炮麻将”上先后建立“娱乐”“游戏部落”赌博群,招揽“闲聊”群成员加入其赌博群参加麻将赌博。上述赌博群内,房卡均由被告人倪某甲提供,每局赌博根据积分产生一名“大赢家”,由“大赢家”向倪某甲支付每张房卡3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房费”,赌客根据积分在“闲聊”群内相互结算输赢,一分代表10元。期间,被告人倪某甲以12750元向林某某购买了19000张房卡供上述赌博群使用(每张房卡约0.75元),被查获时赌博群内还剩余房卡833张,倪某甲利用上述方式收取“房费”约14172.5元,其中从赌客倪某乙、林某某、周某某处收取“房费”共计125元。2019年5月6日至15日,上述赌博群内产生赌资约69890元。
归案后,被告人倪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9月17日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上述线索现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数据统计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闲聊账号交易明细、手机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乙、林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电子证据: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陈岳翔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884****;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材料壹份、立功认定意见书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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