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12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6********,汉族,专科毕业,在沪务工,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倪某某为牟利,先后在“闲聊”、“聊天宝”APP上组建名为“百搭1”的赌博群,由其提供房卡组织群内人员在“哈灵麻将”APP平台进行赌博,每轮结束后,参赌人员在上述赌博群内结算输赢,并由最大赢家通过在上述赌博群内发送红包支付给倪某某3元或者6元作为台费。至案发,倪某某累计抽头渔利28.4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检查证》《检查笔录》《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倪某某的到案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倪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二部、华为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
3.手机“聊天宝群”、聊天记录、“聊天宝”红包收发记录、“闲聊”零钱提现账单明细证实,被告人倪某某通过组建名为“百搭1”的聊天群招揽赌客、参赌人员在聊天群内结算输赢以及倪某某抽头渔利的情况。
4.证人蔡某某、夏某某、郭某某、唐某某、葛某某的证言及蔡某某、葛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倪某某先后在“闲聊”和“聊天宝”APP上组建名为“百搭1”的聊天群,组织群内人员在“哈灵麻将”平台打麻将,打完在群里发红包结算输赢,每轮赢的最多的人发3元或6元红包给倪某某作为台费。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参堵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
6.被告人倪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倪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国珍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_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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