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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16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始,被告人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东风麻将”APP中“小百2”俱乐部、“小 5”俱乐部、“小8”俱乐部管理员,后组织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倪某某每日从上家收到参赌人员的报表后通过支付宝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和台费结算,通过抽取台费非法获利。至案发,涉案赌资达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参与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证实涉案俱乐部的对战记录情况、赌资来往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倪某某处扣押移动电话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倪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丹婷

检察官助理:吴琰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苹果移动电话三部。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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