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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庄组,住**路**弄**号**室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和11月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倪某某在**路**弄**号**室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内,开设了“二八杠”赌博形式的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

同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了被告人倪某某及皋某某等赌客,同时查获了该赌场所用的麻将牌等赌具及赌资。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胡某某、卞某某、刘某某、樊某某、易某某、郭某某、皋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均系赌客)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倪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开设的“二八杠”赌场的事实。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述赌客均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倪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麻将牌一袋、人民币6300元的事实。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倪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

5.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倪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20年6月起,其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开设“二八杠”形式的赌场,招揽赌客并从中牟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琦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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