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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6********,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28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自己开设的小店内开设赌场,对在店内以扑克牌“拔两张”形式进行赌博的人员抽头,陆续抽头20余天,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倪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朱某某、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璐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5860****;

2.随案移送侦查卷0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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