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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24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在名为“bet365”的赌博网站内注册赌博账号,招揽梁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人使用其手机进行投注,以百家乐纸牌比大小的形式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赌资金额累计12万余元,倪某某从赌博网站获得返利1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跃忠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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