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9年12月2日被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倪某甲承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的水电、消防工程。2013年至2016年11月工程竣工期间,被告人倪某甲拖欠被害人韩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孙某甲、来某某、李某乙、尤某某、孙某乙、泮某某、赵某甲、潘某某、赵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李某丙资款共54万余元,其中1万元工资款已于2016年年初由被告人倪某甲家人代为支付。2016年11月,被告人倪某甲因无法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逃匿。2017年2月15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被告人倪某甲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限期改正指令书、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案件报送联系单、投诉登记表、调查笔录、欠条、工资表、账目资料、建筑安装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勤表、欠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倪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郑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来某某、赵某乙、尤某某的陈述,电话记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