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潜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7时许,在桐城市新渡镇**打磨车间,李某某与同事倪某乙(被告人倪某甲的父亲)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执,争执期间,被告人倪某甲从旁边赶到现场,使用三根门套线击打李某某的头部,并将李某某推倒在地。2020年7月1日,经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倪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于2020年7月2日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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