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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街。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4时许, 被告人倪某某和朋友邹**、何**及保定夜都KTV的几名男服务生酒后到保定市莲池区福花小馆吃饭时,被告人倪**等人因琐事与隔壁雅间吃饭的被害人秦**等4人发生口角并发生推搡,被告人倪某某在双方推搡过程中,用手拽被害人秦**的头发将秦**拽倒,致被害人秦**左侧鼻骨及左上侧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秦**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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