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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宁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4********,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10时许,在松山区人民法院办公楼内,被告人倪某某踢打其前妻金某某的腰部及臀部,致金某某骶尾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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