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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自由职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2016年5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某感情纠葛意图报复李某某。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 倪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某停车场, 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钉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白色奔驰(车牌号浙AW9****,登记车主翁某某)四个车门及后车叶、右下裙边划伤, 并将四个车胎扎坏后离去(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354元)。同年12月6日,倪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停车场将车左后车胎扎坏。

2020年3月29日23时许,倪某某使用微信“官官”添加李某某微信,威胁撤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钉;2.书证:受立案登记,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维修单据,车辆信息,道歉信,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判决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李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材料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

2020年63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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