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倪某某在青县**镇**村村南一厂房内从事非法电镀,在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电镀车间西侧的水沟里。经青县监测站对水沟内的废水进行监测,废水中ph值监测结果为1.04(五量纲),六价铬监测结果为0.914mg/L,总铬监测结果为1.54 mg/L,锌监测结果为7.14mg/L,铅监测结果为5.6mg/L,其中铅超出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锡茂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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