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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新区,家住河南省**县**街道**区,个体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6月12日被河南省**县公安局抓获羁押,2020年6月2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间,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县公安局技侦大楼工程,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私自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人倪某某施工。被告人倪某某在承建该工程期间,以“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的甲方名义签订了打桩协议、水电安装协议、大清包工程等协议。被告人倪某某为省去将合同文本邮寄到丰城**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麻烦,找人私刻了“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并且在签订大清包工程协议、与马*签订打桩协议,签订水电协议、租赁建筑钢管等协议中使用,在上述协议中加盖了伪造的“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案发后,伪造的印章已交至会昌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伪造“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场所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印章两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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