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4********651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镇**村**1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倪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因欠陈某一借款人民币6.5万拒不归还,陈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倪归还本息,吴江区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经调解结案。后因被告人倪某某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某一于同年10月18日向吴江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6万余元及执行费800余元。吴江区法院依法于同年11月5日向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倪履行债务;又先后两次依职权对被告人倪某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倪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2019年3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倪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19年3月间,被告人倪某某窜至本区,在混迹酒吧期间搭讪结识袁某某,倪为博取袁的信任,向其吹嘘自己系“富二代”,夸大自身经济实力,并谎称自己打算帮助袁涉足钢结构生意。同年4月1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倪某某为满足自己在网络游戏、高档消费方面的挥霍,虚构自己银行卡被警方冻结,暂时资金周转不灵的事实,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先后9次诈骗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倪某某在诈骗袁某某过程中曾住在本区**镇“**”民宿,期间搭识陈某二。倪利用从袁某某处骗得的钱款在桃花镇肆意挥霍,冒充“富二代”以博取陈的信任。尔后,被告人倪某某先后于4月13日、15日向陈某二借款共计0.5万元。
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倪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陈某二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蔚彬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