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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伐林木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五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2月13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因偷窃,于2010年8月9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12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擅自使用油锯砍伐被害人王某某家位于本市富阳区***自留山上的杉树23株。2019年1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擅自砍伐被害人倪某某家位于本市富阳区***自留山上的杉树42株。二批盗伐杉树销售得赃款人民币3 100元。经鉴定,盗伐杉树累计65株,林木蓄积7.7491立方米,材积4.6494立方米。

案发前,被告人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2 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自留山清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油锯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报告、案件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艳波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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