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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1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20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18日被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 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倪某某窜至本市清溪镇三中村丽晶网吧附近被害人江某某租住的出租屋,进入江某某的房间寻找值钱的财物,发现一个钱包没钱后就扔到地上,后倪某某听到门外有声音,遂在房间拿起一把菜刀走出门口。倪某某在门口遇到江某某后,就持刀架在江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并将江某某拿在手上的一部VIVO牌X9S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为702元人民币)抢走,得手后倪某某立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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