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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倪某某在兰陵县城中医院、诚信医院内盗窃他人财物三次,价值共计19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兰陵县中医医院停车棚内,盗窃胡某某(系病人亲友)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320元;

2、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兰陵县诚信医院西门,盗窃龚某某电动二轮车电瓶四块,价值300元;

3、2020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兰陵县诚信医院西门,盗窃朱某某电动二轮车电瓶四块,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佳慧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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