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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17,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获知本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1号301室的门禁密码,其于2020年4月30日至该址将房间内多台完整电脑主机内的主板、硬盘、显卡、内存、风扇等配件予以拆卸后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72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倪某某在虹口区**路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及家人赔偿被害方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苏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4月初,该公司在301办公司放置一批电脑。至2020年5月7日,其发现之前放置的若干电脑主机配件被盗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民警于2020年5月8日在虹口区**路97弄105室内搜查到电脑配件若干并予以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3.照片若干,证明被告人贩卖若干电脑配件的事实。

4.价格认定结论书、工作情况,证明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720元。

5.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倪某某到过案发地的事实。

6.转账记录、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倪某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3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倪某某的身份、到案情况。

8.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利用工作便利,获知本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1号301室的门禁密码,其于2020年4月30日至该址将房间内多台完整电脑主机内的主板、硬盘、显卡、内存、风扇等配件予以拆卸后盗走,部分配件装成完整主机供本人使用,另将多余的配件贩卖给他人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检察官助理黄本超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律师邱泽海,1502645****。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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