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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倪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鸿龙网络会所内,见被害人来某某靠在电脑桌前的座椅睡觉,座椅上摆放着一部手机,倪某某即靠近将来冬冬的该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328.05元人民币)拿走,得手后倪某某立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清溪镇银湖工业区皇马网吧将倪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赃物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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