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1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红海货场门岗后面,盗走被害人李某江一辆红色电动车。

2、2020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下围村平安街37号门前,盗走被害人郭某仪一辆红色台辉牌电动车。

3、2020年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130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吴某华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

4、2020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角里西二巷32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温某峰一辆蓝色欧亚非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20年3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滨海路21号之5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业一辆红色本铃牌电动车。

6、2020年3月17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丰路9号门前,盗走被害人盘某微一辆爱菲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7、2020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通园中路3号京东物流门前,盗走被害人谢某江一辆蓝色博技牌三轮电动车。

8、2020年3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1号门前,盗走被害人詹某斌一辆红色电动车。

9、2020年3月19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丰东路41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文一辆粉红色台邦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10、2020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银苑花园门前,盗走被害人谢某森一辆绿色嘉盛美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11、2020年3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街周园路8号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喜一辆白色电动车。

12、202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路24号门前人行道处,盗走被害人陈某丽一辆黑红间色电动车。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倪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一批。案发后,部分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动车、作案工具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江、郭某仪、吴某华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倪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泽雄

     2020年6月22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老虎钳1把、剪线钳1把、螺丝刀2把、水管扳手1把、美工刀1把、小刀1把、电动车充电器3个、自行车1辆、电动车1辆、台铃牌电动车1辆,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视频光盘十七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