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75********,回族,本科文化,**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南京市秦淮区**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68号九宜城B1层盒马鲜生大行宫店购物自助结账时,通过故意漏扫部分商品的条形码或者扫码后取消购买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盗窃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1701.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上述店内窃得海天下法国银鳕鱼一盒,价值人民币218元。
2.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上述店内窃得盒马加拿大北极甜虾两盒,共价值人民币79.8元。
3.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上述店内窃得毛峰茉莉花茶一袋、南极银鳕鱼鱼扒两盒、翡翠生虾仁两袋、籽青提一盒,共价值人民币394.7元。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上述店内窃得不二家牛奶棒棒糖一袋、西鲜记羔羊肉串一袋、南阳马苏里拉手撕奶酪一袋、农夫牛排两袋、西鲜记羔羊法式小切一盒、西鲜记羔羊红柳小串一袋,共价值人民币396元。
5.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上述店内窃得黑胡椒两瓶、澳州安格斯谷饲150天+眼肉牛排一盒、餐时澳洲安格斯谷饲200天眼肉牛排一袋和帝皇鲜澳大利亚M5和牛西冷牛排一盒,共价值人民币289.5元。
6.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上述店内窃得太平洋鲑鱼籽两盒、八喜巧克力冰淇淋两盒,共价值人民币135.8元。
7.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上述店内窃得鲈鱼一条、鳕鱼松一罐、酸奶四盒,共价值人民币108.7元。
8.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上述店内窃得青斑鱼两条、思潮大林蟹肉棒一袋,共价值人民币78.6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倪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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