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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昆山市**镇**村**村**号。被告人倪某某2015年3月5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3月26日释放。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2月18日,先后在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浜**号被害人王某某的租房内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及汽车遥控钥匙、衣物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27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晚,至上述地点,翻窗进入该房间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该房间内的价值人民币320元的日产牌汽车遥控钥匙1把、一元人民币硬币7枚、旧衣物若干及房间钥匙1把;

2.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23时许,再次至上述地点,使用事先取得的钥匙进入该房间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该房间内的面膜若干、旧衣物若干、洗发水1套。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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