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9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网吧上网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店内一台电脑主机装入背包盗走。被盗电脑主机认定价格人民币2888元,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倪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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