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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 l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l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乡**村**组**号,无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l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10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倪某某盗用被害人王某某微信,冒用被害人名义与张某某聊天,将王某某放在张某某处的10000元现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至王某某微信账户,后将该该10000元窃取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1证人张某某证言;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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