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5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0日该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倪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后,先后在沙坪坝区学府悦园清悦路2号转弯处人行道、沙坪坝区廖家坪邮局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牟某某、张某乙的爵康牌摩托车和易鹰牌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共计2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害人牟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77749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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