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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2006年7月,被告人倪某某因犯抢夺罪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1月因结伙斗殴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拉开停放在黄山区裕轩花园小区7幢2单元门前的皖J****7轿车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倪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倪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2006】青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有林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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