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4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幼儿园员工宿舍楼,先后进入**房、**房及**房,盗走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部小米牌手机(价值3096.52元)、叶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795元)、被害人骆某某放在床边沙发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650元)、刘某某放在枕头边上的一部魅族牌手机(价值463.75元)、被害人段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800元)以及被害人邵某某放在枕头底下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932.4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次14时许,倪某某到**镇**广场**城**号铺位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全部被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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