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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111990********,回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路**苑**区**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间,被告人倪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紫色的凯迪拉克小汽车(车牌号:宁AYW****,车架号:6****,发动机号:l4358******)通过抵押方式向宁夏银川的一间借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2万元,后因无法偿还贷款而致车辆被贷款公司变卖处理。在知道车辆已经被变卖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倪某某通过再次激活该车安装的安吉星导航系统锁定该车辆所在地,并携带补办的车辆行驶证、车牌号宁AYW****来到本市南沙区欲将车辆偷回。

2018年8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根据导航定位系统发送车辆的定位信息来到本区**镇**沐足对出的路口,利用事先留下的汽车备用钥匙,将被害人杜某某合法买卖所有并停放在上址的红色的凯迪拉克小汽车(车牌号:桂RFP****,发动机号:l50******,车架号:LSGAR5AL3FHl******)盗走。事后,其根据被害人留在车上的相关车辆及身份信息伪造了与被害人购买车辆的转让协议,并将车辆开回宁夏银川。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车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有改动痕迹,未检出原始号码;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及、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小汽车、车辆行驶证等书证、物证;

2、证人周某某、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痕迹检验、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扣押的小汽车1辆、行驶证1本、钥匙1把、车牌2个,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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