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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06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倪某某撬锁进入瑞安市**街道**村**号出租房,窃取被害人吴某某放在二楼卧室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以及挂在床头的背包内的耳环、手表等物。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机关从金华监狱押回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倪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香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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