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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某某,男性,30岁,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住江安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16日由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8日晚,刘某某(已判)与柳某某等人在江安镇建设路的“竹林烧烤”店吃夜宵离开时,与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刘某某认为自己被打后电话邀约罗某某等人到竹林烧烤。罗某某等人得知刘某某与人发生打架后即告知同在江安镇剧专大道党校旁边一起吃夜宵的曹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易某某(已判)、马某某、倪某某、陈某某(已判)等人。被告人倪某某与上述众人赶至“竹林烧烤”店门口,用啤酒瓶、棒球棒、钢管、刀具、拳头等对与刘某某发生打斗的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在张某某等人受伤跑离现场后,刘某某等人追逐未果后返回“竹林烧烤”店,倪某某又参与刘某某、曹某某等人对曾某某围攻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曾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12月5日,罗某某因与徐某某商谈奶粉串货问题被徐某某等人殴打后不满,电话邀约徐某某到江安县城“雅顿茶楼”谈判。当晚18时许,罗某某得知徐某某等人到达江安镇“雅顿茶楼”后,电话联系陆某某,由陆某某联系刘某某,刘某某等人随即邀约了曹某某(已判)、秦某某(已判)、陈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易某某(已判)、马某某、倪某某等二十余人赶到雅顿茶楼。后在雅顿茶楼卡座中陈某某与徐某某发生打斗时,被告人倪某某参与与罗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等人对徐某某、阚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围攻殴打。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李某某、阚某某三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两次参与刘某某、曹某某等多人聚众斗殴,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凡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卷、光盘4张。

3.证据目录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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