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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1122119**********,汉族,重庆市**区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在江西省****市**小区**室。被告人倪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倪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冯某某,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因欠外债且身上没钱用,倪某某便以虚构事实的方式12次骗取冯某某的钱财,合计160460.59元人民币(下同)。

1、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买车钱不够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将17000元现金交给了倪某某。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其要做服装生意,以在外面定了6万件羽绒服钱不够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将45000元现金交给了倪某某。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羽绒服进货款不够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将8000元钱现金交给了倪某某。

4、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自己在上海有工地被卡,需要钱送礼,并告诉冯某某不送礼工地就做不成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交给了倪某某20000元现金。

5、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借高利贷没钱偿还后,谎称自己不还钱就会被搞死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交给倪某某1300元现金、一根金手链、一根金项链。后倪某某将金首饰卖掉,经鉴定,金手链和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974.44元。

6、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自己搞的羽绒服生意需要缴税,如果不缴税卖羽绒服的钱要不回来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交给倪某某4000元现金、一个金手镯、三个金戒指。后倪某某将所得的金首饰全部卖掉,经鉴定,金手镯和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193.78元。

7、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自己在星子办厂,厂里需要开支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交给了倪某某7000元现金。

8、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卖羽绒服的钱转账需要办理金卡,办理金卡需要14000元,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交给了倪某某14000元。

9、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卖羽绒服的钱被卡了,对方不转账,需要请人吃饭、送礼,并向冯某某要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交给了倪某某2500元现金、一个金貔貅、一对金耳环。后倪某某将金首饰卖掉,经鉴定,金耳环价值人民币887.34元。

10、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自己在工地上投资600余万元,需要用钱并问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给了倪某某3000元现金和两个金吊坠。后倪某某将金首饰卖掉,经鉴定,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805.03元。

1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其工地上需要开支,需要用钱,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交给了倪某某1800元现金。

1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某某谎称自己挪用了别人的钱,需要用钱,并向冯某某借钱,冯某某信以为真,交给了倪某某8000元现金。

以上财物除经德安县公安局扣押后退还给被害人冯某某的1100元外,均被被告人倪某某用于还债、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票据,收条,微信聊天截图,归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河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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