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虚构家属生病、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相关费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4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转账截图、微信截图、借条、协议书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李新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