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倪某某隐瞒婚史、编造身份(自称李某某,未婚,合肥工业大学毕业,1989年出生)与被害人钱某某谈恋爱,在骗取钱某某信任后,以各种理由从钱某某处骗取钱款113097.51元,用于自己消费。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身份,多次诈骗他人钱款115046.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艳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