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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8〕51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3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9月5日被洮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7日被洮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倪某某以能办理通榆邮储银行的正式编制为名义,通过中间人刘某某,联系到李某某、张某某为子女办理通榆邮储银行正式编制,每人被骗取24万元钱。因中间人刘某某意识到被倪某某骗,故刘某某将李某某、张某某的费用返还回去,最后刘某某被骗金额为48万元。

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倪某某以能为他人办理通榆农业银行、通榆农村信用社、长春农业银行、通榆邮政银行和通榆县国家电网等事业编制为由,累计骗取石某某人民币262万元。

2015年8月8日,被告人倪某某以能办理长春市国家电网工作为由,骗取史某某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法院

检察员:宋焕杰

2018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张某某 范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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