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街**组。2014年因吸毒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倪某某虚构事实,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企业营业执照为由,骗取王某某钱款。同年8月20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福利厂大院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倪某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后倪某某将王某某微信“拉黑”,并将收到的1万元用于其个人花销。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倪某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小区**号楼**单元**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王某某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据,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赔偿款转账记录,倪某某中国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轨迹信息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亚康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 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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