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身份证号码34071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队***号,现住铜陵市**小区**栋***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在铜陵市铜官区**幼儿园工作期间,于2019年12月下旬开始,谎称学校需要提前收取学费且自己有优惠名额,骗取学生家长信任,使12名学生家长向被告人倪某某私下缴纳学费,共计33180元,被告人倪某某将骗取来的学费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自己私人借款。之后,被告人倪某某骗取学费的事情被**幼儿园园长王某某知晓,王某某以学校名义对被告人倪某某进行约谈,后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将骗取的33180元退还给12名学生家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3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倪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友
检察官助理:姜靖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其住处铜陵市**小区**栋***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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