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112000********,汉族,专科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住福州市**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倪某某及值班律师薛丽、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6日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江某甲(另案处理)用于洗电信诈骗的钱,仍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30630000********的福建海峡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2261402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江某甲。
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杨某某被一诈骗嫌疑人以可以向杨某某发放贷款,但是需要交纳保证金、刷流水等为由骗取15680元,其中3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倪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9680元转账至上述福建海峡银行卡内。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江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诈骗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江某乙是用于洗电信诈骗的钱,仍办理了三张银行卡提供给江某乙,后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的钱转账至其银行卡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8000元。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娟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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