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通过TG聊天软件联系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的邢某某,双方谈好被告人倪某某以人民币3600元将30个毒品卖给邢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来到东莞市**镇**路**号门口,将一个红色槟榔袋(内装有一包用透明袋密封好的毒品大麻)交给邢某某,邢某某便将现金人民币3600元交给被告人倪某某。交易完后,被告人倪某某被伏击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缴获的大麻净重35.11克,内含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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