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嘉荫县**镇**村,住该镇**村。2008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荫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倪某某利用担任嘉荫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负责协助**镇政府核实该村农户申报四大作物种植面积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以空头地账和虚报种植面积的方式,骗取地力保护补贴(原为粮食直补、综合补贴)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原为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共计70598.24元,用于农业生产及生活花销。其中:
2013年4月,时任**镇**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倪某某,在明知嘉荫县**镇**村村民黄某某(已迁户山东)名下105亩耕地实际面积不足90亩的情况下,以2450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地,利用职务便利以105亩耕地面积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1月23日,其将该地转让给哈尔滨市居民李某甲(委托其居住在**镇**村的妹妹李某乙代为办理),经丈量该地实际面积为88.5亩(与地账面积相差16.5亩),双方按照该实际面积办理了过户手续,16.5亩的空头地账便留在了倪某某名下。2013年至2019年,倪某某利用该16.5亩空头地账骗取地力保护补贴共7984.68元,其中2013年1147.25元、2014年1147.25元、2015年950.07元、2016年1178.99元、2017年1180.52元、2018年1185.87元、2019年1194.73元。2016年至2018年,倪某某利用该16.5亩空头地账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共10098.66元,其中2016年1956.57元、2017年2862.09元、2018年获得5280.00元。骗取上述补贴款共计18083.34元。
2016年,时任**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倪某某,在负责上报**村四大作物种植补贴工作过程中,其明知同村居民刘某某已在自己名下申报妻子陈某某的105 亩(2014年以倪某某妻子李某丙名义缴纳林地费上账)大豆种植面积后,又以李某丙名义重复申报此105亩大豆种植面积,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12450. 90 元。
2018年,时任**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倪某某,在明知**乡**村村民马某某位于**村的30亩耕地(2014年缴纳林地费上账)已被嘉荫县林业局强制退耕还林,不应再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下,仍以8000.00元价格购买此地账,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地过户到其名下,并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9600.00元;在明知其于2014年购买同村居民张某甲未上账45亩耕地(2014年以**镇**村居民张某乙名义缴纳林地费上账)中的30亩已被嘉荫县林业局强制退耕还林,不应再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将该30 亩空头地账转入其舅哥李某丁名下并以其妻子李某丙名义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9600.00 元;在明知嘉荫县**镇居民许某某位于**村的75亩耕地(2014年缴纳林地费上账)已被嘉荫县林业局强制退耕还林,不应再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下,仍以20000.00元价格购买此地账,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地中的65.2亩过户到其名下,并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20864.00元。
经调查,被告人倪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经嘉荫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全部返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共嘉荫县**镇委员会出具的倪某某简历,原**村党支部书记倪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嘉荫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嘉荫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嘉荫县**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暂扣)清单,土地转让合同,粮食补贴信息变更登记表,**村2013年粮食补贴、综合补贴发放表,**村2014年粮食补贴、综合补贴发放表,**村2015年粮食直补台账,**村2016年、2017年、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表,**村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细表,**镇**村2016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统计表,**村2016年大豆播种面积统计表,**村2016年农户玉米种植面积报表,2017年大豆生产者补贴发放明细表,**村2017年大豆合法种植面积明细表,**镇2018年大豆生产者补贴发放表,**村2018年农户种植大豆面积统计表,**镇2018年玉米生产者补贴发放表,**村2018年农户种植玉米面积统计表,**镇2019年大豆生产者补贴发放明细表,2013-2019年度各项涉农补贴标准一览表及汇总表,**镇**村2016年林地有偿使用费明细表, **镇**村2017年林业多种经营用地费明细表,**镇**村2018年、2019年林地费明细表,**镇2011-2016年度林地费使用费台账(2014新增及追缴),**镇人民政府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说明,**林业站出具的张某乙等人补缴林地费情况表,**村2016年至2017年林地对比变更表,**林业站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明细账查询,2013年至2019年农业补贴发放通知及相关材料等;
2. 证人李某乙、刘某某、张某甲、马某某、钟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倪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康起升
检察官助理 马海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 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荫县**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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