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路**号**栋**单元**号,系云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6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与方某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云南邦格农业集团公司通过云南鑫宽融资担保公司(方某某经营)做担保向银行借款,后邦格公司又将银行借款及自有资金借给方某某使用。为了能顺利的长期从邦格公司借钱,方某某承诺按借款比例支付倪某某好处费。2012年10月,倪某某因购房需要用钱,方某某便将倪某某存放于她处的241万元好处费拿给倪某某支付房款。同时,2013年方某某还用倪某某存放于她处的18万元好处费为倪某某购买了一块玉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案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琳群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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