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生于195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241952********,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文盲,农民,现住张掖市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临泽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泽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倪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泽县蓼泉镇双泉村南沙窝林场开垦林地并种植农作物。经聘请临泽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倪某某开垦林地57.91亩。2018年倪某某对开垦的林地补植树木,后树木全部死亡。2019年至今倪某某再未补植树木,被占用的林地继续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
2.证人倪某周、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谷歌影像截图、林权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开垦林地并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亚胤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掖市临泽县**镇**村
**社**号;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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