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倪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时,在其户卫生间内搜出自制土枪二支。据被告人倪某某交代,被搜出的二支自制土枪系自己于20年前从肥西县紫蓬镇农兴街道胡某某(已死亡)处先后购买,并用于平时打猎。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搜出的二支自制土枪均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验报告;
4. 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5. 物证:自制土枪二支 (照片);
6. 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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