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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6********,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镇沅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倪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倪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而擅自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2019年01月10日,被告人倪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射钉枪到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告人倪某某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春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镇沅县**镇**小组**号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5、涉案枪支由镇沅县公安局保管,以照片形式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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