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倪某某在长江禁渔期间,至靖江市安宁港闸外长江水域内,明知该区域属于禁渔区,仍使用掩罩进行捕捞作业,渔获餐鱼计1.625千克。
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餐鱼、掩罩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